专利权本应是保护创新的基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一家从未生产过相关产品的公司,在获得一项专利权仅仅5天后,就对一家拟上市的科创企业发起“闪电诉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之间的两起机器狗专利侵权纠纷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不仅认定侵权不成立,更在判决中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作出了明确回应。两款机器狗引专利纠纷拟上市企业被起诉在法庭上,双方围绕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展开了辩论。露某美公司主张,宇某科技的一款A2机器狗产品,其身上的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和激光雷达,分别对应了自家专利里的“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及“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特征。然而,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这一侵权主张的客观基础逐渐显现出明显瑕疵。经法院审理查明,宇某科技的产品并不包含涉案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个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的侵权主张明显不能成立。而在技术比对之外,露某美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反常策略,也引起了法庭的注意。事实上,这并非双方的首次交锋。在此之前,双方就曾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侵权而对簿公堂。在第一起针对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主张呈现出明显的矛盾性。一审时,其诉请赔偿金额仅为500元,但同时又附带要求“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的利润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5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额飙升至7000万元以上。这种看似矛盾的索赔请求背后,隐藏着怎样的诉讼逻辑?法院审理认为,在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支撑的情况下,若索赔金额越高,原告需预交的诉讼费就越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将诉请金额设定在较低水平,同时保留高额索赔的审计主张,这种策略在客观上降低了诉讼门槛,但其诉讼目的并非单纯为了制止侵权和维护合法权益。此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本案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手中受让获得涉案专利权,短短5天后的7月1日便起诉宇某科技。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为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相关专利产品的企业,其“获权即起诉”的行为模式,引发了法庭对其维权正当性的合理怀疑。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理由不能成立,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程序中,露某美公司的诉讼行为再次出现反复。在一审已认定宇某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但在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将赔偿请求重新确定为500元。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邓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宇某公司Go2机器狗不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接连起诉针对另一款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就在针对Go2机器狗的一审期间,一审结果尚未出炉,露某美公司又提起了另一起诉讼,这一次针对的是宇某科技的另一款“A2”机器狗。邓卓: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又针对宇某公司的A2机器狗提起诉讼,这一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宇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也同时声明是暂计,最终赔偿也要以侵权获利审计为准。在第二起针对A2机器狗的诉讼中,宇某科技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应诉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宇某科技的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侵权。那么,露某美公司的系列诉讼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法院认为,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诉讼虽具有权利基础,但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此外,法院审理指出,露某美公司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期间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施加了不利影响。这表明其并非出于真实的维权目的,而是具有诉讼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邓卓:我们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主观方面是有明显的恶意,客观方面是缺乏事实基础,同时诉讼行为又反复无常、自相矛盾。我们已经有在先判决,明确认定了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并进行了谴责的情况下,再在我们这个案件过程中,它还继续推进这个诉讼,这个主观恶意就更明显。而且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它是系列诉讼,我们对它各个诉讼中的行为都要进行一个整体考量。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金额予以支持。回顾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的模式化:在事实层面,在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核心特征的情况下,仍执意推进诉讼程序;在策略层面,通过“500元象征性索赔”配合“巨额利润审计要求”,以极低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诉讼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企图将诉讼程序转化为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筹码。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明确认定: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这起案件的终审落槌,其意义已超越个案本身。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露某美公司的行为“系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这一认定不仅是对具体诉讼行为的司法规制,更是向社会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对于企图通过囤积专利、恶意诉讼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规制,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湖南岳阳发布“汉方烧烤宋词宴”烟火美味邂逅苏轼千古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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